黔民宗办发〔2023〕3号
各市(州)民宗委(局),政策法规处、宗教业务一处、宗教业务二处、宗教业务三处:
《贵州省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贵州省民宗系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已经省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民宗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撤换主要负责人,吊销登记证书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
一般处罚 |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并主动停止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 |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
|
从重处罚 |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未停止活动 |
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2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减轻处罚 |
初次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并主动停止活动,造成轻微的后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 |
1.责令停止活动 |
|
从轻处罚 |
主动停止活动,造成一定的后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 |
1.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 |
1.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 |
1.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3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完善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完善手续时存在弄虚作假或拒不完善手续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4 |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建立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拒不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或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5 |
宗教活动场所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收回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未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收回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导致不能满足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6 |
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配合有关部门或主动采取措施做好善后事宜,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造成人员伤亡或引发严重的矛盾和冲突,或再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或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7 |
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后果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或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8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消除不良影响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造成教严重后果,或再次违法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或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9 |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消除不良影响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两次以上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或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0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改正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1.取缔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取缔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1.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1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改正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1.责令停止活动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
1.责令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的后果 |
1.责令停止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2 |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改正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1.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
1.责令停止活动,并处7.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的后果 |
1.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3 |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
1.警告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的后果 |
1.警告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4 |
未经许可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1.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5 |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登记证书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1.没收违法所得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6 |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1.警告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警告 | |||||
从重处罚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1.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7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停止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1.责令停止活动 | |||||
一般处罚 |
造成教严重后果的 |
1.责令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两次及以上实施违法活动被查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1.责令停止活动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8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未经备案的 |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完善备案手续,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完善手续时存在弄虚作假或拒不完善手续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9 |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或者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未经备案的 |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完善备案手续,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完善手续时存在弄虚作假或拒不完善手续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裁量阶次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备注 |
20 |
未经同意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 |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改组管理组织,责令停止日常活动,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
从轻处罚 |
主动停止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一般处罚 |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 | |||||
从重处罚 |
被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
1.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
说明:本基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贵州省民宗系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1 |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申请书; |
法定时限:20日内。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2 |
宗教院校设立、变更、合并、分设、终止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2.2.《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一)宗教院校设立申请表; |
法定时限:30日内。 |
3 |
宗教教育培训活动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开展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申请书; |
法定时限:20日内。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4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
1.申请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法定时限:自收到市、州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5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
法定时限: 30日内。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
6 |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申请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
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一)申请书; |
法定时限: 30日内。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
7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申请书; |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法定时限:30日内。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
8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 |
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
申请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
法定时限:20日内。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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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在华外国人申请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需具备下列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申请书,需要对拟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参加人数、活动内容等予以说明 |
法定时限: 20日内。 |
||||
10 |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申请书; |
法定时限: 15日内。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11 |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申请书; |
法定时限:20日内。 |
12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申请书; |
法定时限:20日内。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许可条件 |
决定方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13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申请书; |
法定时限:20日内。 |
14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
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的,不予行政许可。 |
(一)申请书; |
法定时限:20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