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消防安全关乎人民生命财产,而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不明晰,直接制约着我省公共消防安全。通过分析近年来的火灾事故,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职能部门法定职责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执行的操作性不强,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还不够明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逐一界定细化了地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规定。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法》,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全省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得到有效落实,结合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在机构改制后进一步梳理细化责任,巩固深化我省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改进我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的问题不足,避免部分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积极推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消防安全需要,更好地为实现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开创百姓富、生态美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专门制定出台贵州省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十分重要、必要。因此,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贵州省《办法》)。
二、主要内容
贵州省《办法》共有七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原则,要求各级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街道办、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消防工作职责分别进行明确。从组织领导、纳入规划、经费保障、推广先进技术、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等方面细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总体明确各行业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分别明确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部门以及发改、教育、科技等28个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分别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石化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等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从落实网格化、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方面对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第六章责任落实,规定上下级政府应明确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并落实考核奖惩措施,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发生火灾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办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微型消防站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贵州省《办法》的特点
贵州省《办法》除引用国务院《办法》总则中原则性表述、部分条款外,其余内容均是在贯彻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等的消防工作职责,充分体现贵州特点。
(一)政府开展消防工作更加实体化。明确市、县级政府要“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规定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确保政府日常消防工作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负责。尤其是在乡镇、街道一级明确了“健全由政府(街道办)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更加明晰。结合国家机构改革,逐一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建议,对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以及28家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进行明确,根据三定方案调整了责任分工,将国务院《办法》中未涵盖、新出现的行业部门囊括进来,确保各行各业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同时,明确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避免有些行业部门消防工作无人问津。首次提出行业部门必须“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处(科)室”,确保行业部门消防工作有人具体抓。
(三)将贵州“大数据”与消防工作相结合。在政府工作职责中明确“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将‘智慧消防’纳入‘云上贵州’大数据及‘智慧城市’建设。”同时,对社会单位提出“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消防物联网等技术措施”,通过先进的信息数据技术手段全力提升我省社会面火灾防控水平。
(四)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去年以来,我省沿街门店等小型生产经营场所连续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本办法专门在乡镇、街道职责中明确了“对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等实行消防安全监管”。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有利于激发网格员积极性、主动性。针对自建房火灾多发的实际,明确“指导村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同时,突破国务院《办法》,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使贵州省《办法》更贴近基层实际。(文章来源于贵州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