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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跨规定教务区域宗教活动及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 | 市民宗委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督阶段:接受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宗教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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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0条、《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6条 | 市民宗委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等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宗教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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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第2款、《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47条 | 市民宗委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等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宗教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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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第3款 | 市民宗委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等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宗教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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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取消仍进行宗教活动、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3条、第1款 | 市民宗委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等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宗教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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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4条 | 市民宗委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等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宗教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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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教职人员进行宣讲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45条 | 市民宗委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等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宗教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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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39条 | 市民宗委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等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宗教事务科;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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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制度,公民向县级民宗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供公民民族成份变更资料,由县级民宗部门网上报送市级民宗部门审批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 市民宗委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政策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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