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宗委关于市政协八届一次会议第07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7-07-11 11:17   字体:[]

张号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修复道教宫观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恢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您提出的“修复道教宫观”可按行政许可程序申报审批后修复,有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主体:宗教团体。由于我市没有道教宗教团体,您可与贵州省道教协会联系,由后者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条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是设立宗旨不违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是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是申请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是有必要的资金;五是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申请资料:1.宗教团体填写的《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表》(纸质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一份);2.《宗教社团登记证》、团体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纸质复印件一式三份,交验原件);3.规划、土管部门的规划、用地手续(纸质复印件一式三份,交验原件);4.拟设立地信教公民有关情况说明(纸质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一份);5.拟主持宗教活动的教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教职资格证书(纸质复印件一式三份,交验原件);6.拟成立的筹备组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属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资格证书(纸质复印件一式三份,交验原件);7.企业或个人投资修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建成后,必须交由宗教活动场所自行管理,投资者的投资完全作为奉献。投资者要与宗教团体签订无偿投资协议书(提供纸质《无偿投资协议书》一式二份,原件一份);8.银行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纸质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一份)。  

  三、取得复建寺观教堂的同意批复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报建。  

     

     

                                        2017年6月27日